问题 |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释义 |
1999年4月29日,田×欢的舅舅田×元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签订了99宏福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保合同并出具保险单,向申请人收取一次性交费用29610元。田欢是被保险人。本合同自即日起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三年收取一次保证金。保险合同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002年5月,田×欢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首份3年生存保险3000元。2000年10月11日,田媛与王梅再婚。2003年8月,田源去世。2005年5月,田×欢申请第二次三年生存保险时,保险公司告诉他,经王×梅申请,保险合同已于2004年4月16日终止,保险费为29610元。田×欢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欢将保险公司和王×梅告上法庭。纠纷田×欢主张:根据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人无权擅自申请解除合同。王美美作为遗产继承人申请解散并被保险公司接受,违反了法律和合同,合同无效。他要求确认两被告的解除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天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投保人死亡后,继承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 王×梅辩称:作为原告叔叔的配偶,她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判决书根据法院调查,法院判决书确认两被告终止原告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今年2月下旬,保险公司向田×欢支付了第二笔3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诚实信用。《合同法》第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常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条款,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和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行为更为严格。它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各个阶段都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逃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的解释应主要遵循字面解释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应忠实于文本的字面含义,既不扩张也不收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字面解释原则,终止权的行使主体只能限于申请人,不应包括其他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死亡后,保险费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终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依照继承法可以转让给他人。保险虽然是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继承的范畴。申请人不行使或者未依法授权他人行使的,视为死亡后自动终止的权利。(文中当事人并非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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