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货物保险的范围和责任 |
释义 |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2)因碰撞、倾覆、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遇险卸货、恶劣天气弃船或其他遇险事故造成的损失;(3)挤压、弯曲、凹陷等造成的损失,由于振动、碰撞或压力造成的破裂和破裂; (4)由于包装破裂造成的货物损失; (5)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振动、碰撞或压力导致损坏的集装箱(包装密封)泄漏而导致液体、半液体或液体保存的保险货物损失,或因液体泄漏造成液体保存物的损失;(6)因盗窃或未能提货造成的损失;(7)在港口装卸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和雨淋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以及为抢救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承保生鲜货物腐烂死亡责任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生鲜货物腐烂死亡责任)。(1) 所有在中国空运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二)下列货物未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中载明,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金银、珠宝、钻石、玉石、珠宝、古币、古董、古籍、古画、邮票、艺术品等,稀有黄金和其他珍贵财产。本保险范围为被保险货物的承运人自收到并签发注明保险的航空货运单之日起至航空运输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地。(1) 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抢掠和暴乱;(2)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3)污染、变质、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坏、保险货物固有缺陷和特性以及包装不当;(4)免责;(4)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因被保险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好造成的; (5)市场价格下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 (6)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7)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如果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损坏,应在三天内提供运单、保险凭证、购货发票、货运事故记录、损失清单和合理的救援费用(24小时内的新鲜货物)。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解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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