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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方法是什么
释义

1、 目的:保护令案件的证明对象。由此可以推断,草案起草人在保护令案件中,将“遭受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风险”作为家庭暴力的选择性证明对象。其中,“家庭暴力风险”为“未来家庭暴力”,属于保护令案件。保护令的目的是防止“未来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避免对申请人的人身和精神虐待。但是,未来的家庭暴力尚未发生,因此只是处于“家庭暴力风险”的状态,因此在保护令的情况下,将“家庭暴力风险”作为证明对象是合理的。然而,“遭受家庭暴力”是“过去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风险”属于“未来的家庭暴力”,是否适合作为保护令案件的证明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五类:第一类是惩罚型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刑事侦查案件和治安处罚案件;第二类是赔偿型家庭暴力案件,包括伤害赔偿案件和离婚赔偿案件;第三类是防卫型家庭暴力案件,而保护令案件就是这类家庭暴力案件。前两类家庭暴力案件属于“既往家庭暴力”范畴,应作为证明对象。保护令制度的意义不在于追究“既往家庭暴力”的责任,以属于“既往家庭暴力”的“遭受家庭暴力”作为证明对象似乎不妥。然而,法律谚语说,“法律不是用来取笑的”,司法机关必须真诚地解释法律。因此,如果全国人大草案获得通过,原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保持原样,就有必要合理理解“遭受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件的法律证明对象:申请人已遭受“家庭暴力”,并根据案件的周期性特征家庭暴力,被调查者的家庭暴力可能再次发生。这样,“遭受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风险”(家庭暴力的延续)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遭受家庭暴力”是证明“家庭暴力风险”的方式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保护令案件的证明对象分为两个层次:“遭受家庭暴力”是保护令案件的主要证明对象或基本证明对象,而“家庭暴力风险”是保护令案件的最终证明对象或主要证明对象。二是在何种程度上: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家庭暴力案件证明规则的核心。在上述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国家处罚案件的家庭暴力证明最为严格,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尤其是刑事案件。家庭暴力民事赔偿的证明只需要达到举证的优越程度,即有很大的概率。此外,鉴于婚姻家庭暴力等家庭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受害人难以自行取证,还应加大权威取证的干预力度,并引入表见证据规则,降低被害人对家庭暴力的证明难度。但保护令案件不应照搬上述两类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必要建立与家庭暴力特征相适应的证明标准。
    

如前所述,保护令的目的是防止“未来的家庭暴力”,而不是惩罚或追究“过去的家庭暴力”。而且,保护令的性质属于民事令状,民事令状通常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也不直接对应诉讼标的的发生。因此,不存在既判力事项的产生,也不存在引起法律关系出现、变化和消灭的可能性。简言之,保护令不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和形成力。因此,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认定其所依据的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风险”也不具有事实上的预测力。因此,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只需要法官形成家庭暴力风险达到低概率即50%以上弱优势的基本保证标准。当然,根据这一证明标准发出保护令,可能会导致某些“错误”,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具体行为,也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当被申请人的行为自由可能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发生冲突时,保护更大的利益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司法的基本立场。这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有备而来的常识要求,更何况目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回顾全国人大草案第二十六条,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明显过高。因为“苦”、“面”、“实”的表述显然是客观现实的,甚至可以与刑事证明的“确定性”和“充分性”联系起来。因此,本文建议将标准改为低概率的弱优势标准。第三,如何操作: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家庭暴力风险”的初步证据,包括伤害照片、举报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与“家庭暴力风险”有关的间接证据。毋庸讳言,申请人最好有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作为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它不是直接证据,而只是初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当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警务记录、警告信、伤害鉴定意见等证据”,只是可以用来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不限于这些证据,不能理解为必须提交或只能使用的证据。其次是法官的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证明标准。它包括对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的审查,一般有必要要求申请人更好地形成心证。在此基础上,以经验法则和合理判断来衡量“过去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基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通过论证的方式形成了家庭暴力可能继续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基本信念。当达到这一基本确定性时,就可以发出保护令。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被驳回。当然,司法保护令案件中的家庭暴力证明也应尽可能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通过庭审两种对抗的形式加大家庭暴力证明的力度。但不宜将此作为下达保护令的必要程序,以免因迟迟不下达保护令而引发家庭暴力风险。三是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和救济权。由于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较低,“家庭暴力风险”的认定是可以反驳的。因此,在作出保护令前没有时间举行听证的,应当允许被申请人在保护令发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复议理由能够推翻“家庭暴力风险”推定的,撤销保护令;被申请人不提出复议或者复议理由成立被驳回的,继续执行保护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复议,但是没有复议期限和复议救济法院。建议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自收到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受理保护令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到目前为止,“家庭暴力风险可信性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保护令中家庭暴力证明的最终对象是“家庭暴力继续”或“家庭暴力风险”,而不是“以前的家庭暴力”,而证明标准是法官对家庭暴力可能继续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基本认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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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