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和限制减刑案件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根据审判实践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程序的规定,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的几个问题是: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负责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限减刑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原判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限制。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或者撤销退回重审。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对不限制减刑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通过提高审判水平来限制被告人减刑。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它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死刑应当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决定,应当在判决书的主体部分另行公告。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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