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1、 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也将此解释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并规定,除本条规定的程序外,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条件,无需征得同意雇主。也有学者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称为“跳槽自由权”。其次,如何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1。赋予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首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就中国目前的就业市场而言,劳动者弱于企业,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影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以用人单位的格式合同为基础,对劳动者的限制大于权利。因此,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面终止权,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权利行使的现实性。二是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一辈子在一个单位工作,就换单位、换职业的情况极为罕见。究其原因,是企业对人的限制太多,工人流动的各种手续繁琐。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干预人员转移,导致当地劳动力市场僵化,影响经济发展。因此,规定了单方合同的解除权,活跃了人才市场,促进了人才流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会带来不良后果。但是,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损害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辞职的费用可能由雇主承担。但《基本法》的原则是,合同一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及时、妥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当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的存在才失去其积极意义,可能造成不正当的结果,合同才能终止。这也说明合同的终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构成违约,没有终止的效力,产生违约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但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劳动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原则应当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劳动法》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无疑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相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否则,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要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无过错解除合同。因此,该条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合同权利过于宽泛。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依法办事,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由于一些工人的履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养成了做事很随便的习惯。很多劳动者的就业观念是先找工作,有了稳定的立足点就马上辞职,这样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得到更丰厚的工资,发挥自己的才能。有的职工接受了用人单位的投资培训,或者得到了用人单位的住房。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以“跳槽”为目的,他们想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愿退还培训费和住房。因此,他们往往不辞而别,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们直接把雇主的商业秘密带给新雇主。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用人单位始终面临劳动者离职的威胁。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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