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期限 |
释义 |
1、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后七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核对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四)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五)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得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暂缓认定交通事故,并相应顺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停驶原因消失时,应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两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内容进行研究审查:(一)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二)当事人行为的认定是否有证据;(三)适用的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五)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审计中发现问题,承办单位应当限期补充、修改。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俗称违法。如果没有违章,就不是交通事故。 2。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对相应的交通事故负责。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程度。 一方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一方负全责。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类似作用的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三方以上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角色划分责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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