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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释义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法审[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农村集体土地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5月9日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2011年8月7日为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并结合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登记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进行的土地权利登记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件不一致的除外。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提起诉讼。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对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利的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当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八条土地所有权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是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最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决定以公告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在组织实施土地补偿过程中,对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先通知土地权利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定。
    

第十一条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两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没有安置补偿,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所有人要求执行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国有土地,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予以扣除。第十三条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协调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恢复计算审判期间。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地方案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3)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人、使用者依法领取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置补偿,拒不移交土地,影响正常征地的;(4)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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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