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涉外婚姻和离婚中分割财产 |
释义 |
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和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共有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应当给予需要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能的一方;在共有财产中划分生活资料,应当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者业务需要,以充分发挥商品的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益效用原则,不分割财产归一方所有,取得不分割财产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另一方。 3。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婚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应当隐瞒、转让,出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有不可分割财产的,这部分财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应共同所有,则对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财产分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分割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别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效为两年。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后次日起计算。根据中国婚姻法,离婚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时起计算。第二种方法是通过法院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离婚,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外国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在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签发离婚证时终止。当事人一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书终止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中国境内终止。乙方也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适用中国法律,那么按照中国法律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很难成章。诉讼时效应当从财产被发现时起计算。虽然各国的婚姻制度有许多不同,但离婚基本上有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国外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广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承认当事人可以在国外离婚,但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效力,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者履行必要的程序。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私人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现有的婚姻关系,使双方的婚姻状况可以归为婚姻状态,从而消除一方重新登记婚姻的法律障碍。我国实行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结婚必须登记。关于涉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涉外离婚登记涉及再婚的规定是涉外离婚登记效力的法律依据。这两条主要条文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其原婚姻关系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但必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第二条是针对离异的外国人,规定离异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原婚姻关系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但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证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中国驻中国使领馆的直接证明复印件交国外。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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