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转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支付的财产被退回一方。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财产应当属于夫妻。第二,由于军队转移费用的归属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不同阶段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来考虑归属: 1; 2。婚后按士兵年龄、军衔计算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分割支付给士兵的复员费、个体户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其收入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计算。年平均数是指上述费用按特定年份分配给士兵的总额。具体服役年限是士兵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参军时实际年龄之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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