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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被保险车辆在停车场被盗,保险人能否在停车场要求代位求偿
释义

保险车辆在停车场被盗,保险人能否在停车场代位求偿(《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
    

车主王某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并支付了10元停车费。在停车场开出的一张停车罚单上印着:“车位费交了。”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丢了,于是向停车场要求赔偿。停车场以“只负责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为由拒绝赔偿。由于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丢失,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将停车场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后,行使了对停车场的代位求偿权。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能否享有对停车场的代位求偿权,取决于停车场是否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可见停车场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的土地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即通过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其运作的实质是保持车辆的停放,而不仅仅是提供停车位。因此,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有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人,有返还定金的义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这一权利的停车费性质应属于管理费。停车场停车票上印着“所交费用为停车占道费”字样,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为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停车场应对车辆的损坏和丢失负责。保险公司取得向被保险人转让的权益后,应当积极向停车场追偿。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车辆在停车场被盗,那么保险人可以在停车场代位求偿,因此当您遇到类似事件时,您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赔偿。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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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