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不签怎么进行行政诉讼 |
释义 |
1、 未经拆迁人签字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哪些情况使拆迁协议无效? 1。由于移民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如果进行委托,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吊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 4。拆迁公司未将拆迁补偿形式告知被拆迁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房屋重置价格的,被拆迁人无法了解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应当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者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被拆迁房屋是共有产权房屋的,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部分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签字的,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无效,则本协议的效力待定,其他一些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被拆迁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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