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邀请”农民赶来种植,想分得征地补偿款,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
释义 |
2006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京(海)征地政[2006]018号、019号),对西北王镇冷泉村部分土地进行征用。公告称,征地补偿标准为16.5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青苗和地上物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冷泉村村民付先生租住了本次拆迁范围内的7亩土地。地上有3300多株桃树、杨树等树苗,还有房屋等地面物体。2006年5月19日,天津的张先生从苗圃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苗木,包括2万株圆柏和5000株小檗。他找到傅先生和冷泉村村民王武、赵刘商量,张先生应该提供苗木,在每块地上种树,如果拆迁,可以得到一半的补偿。当天,傅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土地种植协议,约定傅先生在海淀区东北旺镇冷泉村拥有7亩土地,并与张先生合作种植土地;傅先生负责村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傅先生负责苗木管理,种地后采取水、电、除草等配套措施,资金由张先生承担;投资种苗由张先生负责。国家占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苗木费归甲乙双方所有,付先生占50%,张先生占50%;国家占用土地的,合同自动终止;地上的原物归傅先生所有。傅先生和张先生签署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在地上种了小檗和刺柏。&后来,傅先生从房地产公司、冷泉村村民委员会和拆迁公司了解到,张先生与其签订协议后种植的小檗、刺柏属于征地公告后的&8220;速植&8221;,依法无法获得补偿于是他通知张先生把树苗拔掉。张先生没有拔掉秧苗。2008年9月,张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傅先生未按协议给予50%的赔偿,擅自处理种植在地上的苗木,要求付先生赔偿苗木费1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土地征用公告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之后,付先生和张先生签署了协议。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知道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属于征地范围。法院拒绝受理张先生2007年才得知征地的说法。双方在明知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在内容上约定了双方的义务,但在利益分配上,只约定了国家占用土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苗木费的分配,这足以证实,协议的目的只是种树以获得征地补偿,傅先生也承认了;张先生称,除此目的外,双方都有种树以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他表示没有引用其他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接受他的说法。同时,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实际征地前植树造林属于抢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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