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批复 |
释义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约定争议如何确定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批复(发经(1994)307号,199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您的请示书(川发审字[1994]211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同意,如有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可视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选择。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本协议有效。当事人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难以区分立案时间的,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纺织有限公司与××服装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利塔字第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二里塔字[2004]第0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鲁立安字[2005]第14号《各级人民法院请示书》。关于**纺织有限公司与**服装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纠纷,通知如下: (1)***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岭南服装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无法达成解决,则不得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我们应以起诉的方式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销售合同的范围。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后,本案双方按合同约定向吴江市人民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法院在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当日受理了原告的诉讼。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的案件。(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争议时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法院起诉解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两个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相同,无法确定双方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因此,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鉴于合同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和方式: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至龙口市岭南制衣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管辖权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认定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是人民法院管辖的。(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吴敏尔初字[2004]140号《关于**纺织有限公司与**服装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移送龙口市人民法院,山东省联合审判。2005年8月26日,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复函》的相关内容,由《法律咨询网》小编收集整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来。请联系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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