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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禁止刑讯逼供是我国的人权承诺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涉及不同的办案领域,但共同的方向是证据。其中,第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程序、举证责任、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刑讯逼供是法律禁止的,刑法也规定了特别罪名,但现实中,佘×林案、赵×海案等冤案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不公正的案件使个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杀人,这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项规定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细化的努力,也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在司法审判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件才能审理。如果证据模糊,案件有重大疑点,就不是正常的司法。如何取证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古代,所谓“欲加罪,无可推诿”,就是对人从重判决、伪造证据、刑讯逼供并不难。因此,忽视人民生命的历史没有尽头。还有一段时间,正义已经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斗争的目的往往压倒证据等程序正义。应该说,这两种情况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刑讯逼供对人的身心造成双重伤害。手段往往是残酷和不人道的。这种取证方式本质上是犯罪。无论能获得什么样的司法利益,都没有正义可言。而且,与个别犯罪行为相比,最恶性的权力行使更不可饶恕。因此,刑讯逼供必须从文明司法体系中剔除。
    

由于审判公开的原则,媒体可以报道法庭如何审理案件、如何判决,方便人们了解和监督。但是,庭审前的阶段,如侦查取证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为人所知。有时出于侦查技术的考虑,故意保持秘密状态,这正是刑讯逼供极易发生的阶段。如何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变事后调查为事前预防,也是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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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