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担保期限而不约定债务期限 |
释义 |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首先要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可以退货。但是,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必须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偿还期限。也就是说,当合理期限届满,主债务被视为到期时,担保责任自该期限起计算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期限要求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与一般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同,一般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期限届满后向对方请求权利。 那么,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的履行期限,如何确定担保期限?是无限制的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计算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对于没有还款日的债务,如何计算到期日,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此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一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一致,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应当自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合理的时限之间有冲突吗?作者认为没有冲突。这两个期限允许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作出必要的准备,从而避免因债务人缺乏时间准备而导致不必要纠纷的违约情形。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呢?首先,我们应该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如果能查清债务人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查不清债务人的情况,可以按照当地年人均收入标准与债务数额进行比较。一年以上的收入,应该给一个月左右的准备比较合适。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当缩短履行期限。综上所述,主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期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合理的期限计算。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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