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合同纠纷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应当支持一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不催告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轻的,应当在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基础上适当减轻;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依法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据。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下列标准确定:,按未付货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或者在逾期交付使用期间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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