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赔偿的范围 |
释义 |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教唆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致公民人身伤亡的;(五)违法犯罪的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人身伤亡的; (六)非法采取查封、拘留、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的; (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原罚款、没收财产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一)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2)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予以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拘留;(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无关;(五)公民的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残害;(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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