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七种。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当事人。当事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身体状况。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影响可以是有利的,也可以是不利的;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决定了一国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终结,会使当事人的实质性权益受到有利影响,如财产的取得、权益的恢复和补偿,或者受到不利影响,如财产、生命、自由的丧失,当事人必须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影响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一个程序条件。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是原告(公诉被害人除外),也可以是被告。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推进和终结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将公诉案件被害人纳入当事人范围,赋予其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方面较1979年刑事诉讼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 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 2。有法律原因的,申请撤换侦查员、检察官、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3。对驳回撤回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有权以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侮辱自己为由提起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询问、质证证人,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发表证据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相互辩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参与者对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参与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为了协助刑事诉讼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能启动诉讼或者直接影响诉讼过程。与当事人相比,其他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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