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腐败辩护 |
释义 |
尊敬的庭长和法官,我受秦的委托出庭为他辩护。通过面谈、阅卷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受贿指控不服。他认为公诉机关对其贪污的指控站不住脚,秦某悔罪后积极退赃,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1。对公诉机关指控秦某受贿的指控提出异议。(1) 秦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但仍有实施的决心。从认知因素的角度看,应该有“占位知识”和“权钱交易知识”。 在这种情况下,送钱人送钱的时间是在合同评估之后,送钱人在送钱的时候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只是说了声谢谢(见卷宗第45页和第54页)。秦某供认:①他从家里给我打电话,在隔壁房间给了我1万元现金。一开始,我不想要。他说买水对我来说很辛苦。所以我要了。② 问:他为什么给你1万元?A: 他当时没有这么说。我想他只是表示了感谢,因为五个村干部都签了协议。)由此可见,秦在收钱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权钱交易”或“为送钱者谋利”。收钱时,秦某只想到了送钱人的辛苦。因此,秦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是有机统一的,受贿罪也是如此。秦某“事后收钱”不应被视为受贿罪。一是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统一的基本原则。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是统一的,但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二者是分离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主观上不具有收受财物的目的,后一种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受贿人之间不存在主观联系以前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行人不能被定罪。二是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刑法处理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是先收钱后办事;先办事后收钱,是指行为人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依法履行正当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对于前者,不存在违法问题。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其他罪处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刑法不应成为我们需要干预的主要刑法。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拟任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委派的人员、国有企业的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的人员是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工作刑法的一部分。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刑法:(一)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 征地补偿费的管理;(5)代收代缴税款;(6)计划生育、户籍、招考工作的有关规定。(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其他行政工作。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基层组织成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共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构成犯罪的,贪污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挪用公款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列七种情形的行政工作时,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这些公共事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以受贿罪论处。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秦某租用了村集体土地(见档案……),以上材料表明,这是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该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列七种情形的行政工作,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3) 秦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指出,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秦某收到钱时,合同已经签订,这是集体讨论意见。送钱人送钱的时候,他什么也没要,秦某也没许下任何承诺(见档案……)。秦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根据(1)(2)(3)的理由,秦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1) 秦某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来源于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意的具体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将导致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被告收受1万元时,村里确实没有收到足够的垫款、工资、计划生育奖金和欠村干部的计划生育返还款(见第……号档案)。至少在被告收到1万元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腐败行为,因此被告没有理由收到腐败请愿书。至于没有计入村账的问题,某某的说法更靠谱:由于竹园的权属一直是村里和村里有争议的,卖竹园的钱(含1万元一个)暂时没有计入村账。由此可以看出,秦某认为收受1万元是合法的,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故意。如果我们意识到这是腐败,我们就不会以开收据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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