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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释义

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它具有独立的地位:
    

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辩护人是诉讼的独立参与者。他们依照自己的法律为自己的活动辩护,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支配。关于。
    

2辩护人仅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特殊辩护人。辩护人一般不能透露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有关情况和委托人的情况,有权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三、辩护人仅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分为14种:(1)辩护律师的专有权:(1)了解案件的权利(辩护律师的专有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和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2、证据核实权(专属律师),
    

律师可以从案件移送之日起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进行核实。
    

3,不受监控(辩护律师是排他性的)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时不受监控。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和不同证人除外)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保密权(辩护律师除外)
    

辩护律师有权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筹划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2)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需要批准)[律师辩护人不需要批准]
    

<1。会见和通讯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会见程序:①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②拘留所至少48小时;③ 三类案件——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严重贿赂犯罪,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阅卷权(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享有平等的取证申请权。
    

认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不予提交,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
    

2。知情权(一)侦查终结时移送案件通知书(辩护律师)
    

对于侦查终结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移送案件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至迟于开庭前三日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和开庭时间、地点。(1) 侦查终结前(律师、辩护人)
    

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请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予以备案。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呈。(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5、拒绝辩护的权利6、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的)7、其他权利(上诉、起诉的权利、取得有关法律文书的权利、申请的权利)主要包括取得与行使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的权利,以及侵犯公安司法人员法律行为的起诉权。
    

辩护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一)告知义务人,告知委托人,并在辩护人接受嫌疑人、被告人时通知有关机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由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有权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筹划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二)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辩护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供述,不得威胁、诱导证人作伪证,不得有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处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属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辩护人的责任就是辩护人的责任。他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有罪或者减轻、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上是刑事抗辩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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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