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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被辞退的补偿
释义

2005年2月1日,我单位录用了退休后的张某,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由于张某目前工作不称职,我单位要求他做工作交接。2014年2月,她提出劳动仲裁,但被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她提起诉讼,确认了自己与我公司的实际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公司支付1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我公司是否没有义务向退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退休人员退休后被单位辞退时,能否享受与普通职工同等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禁止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条款内容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而没有规定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0周岁,女性为55周岁。根据这一规定,应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劳动者工作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合法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符合法律规定,不受劳动者实际劳动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定劳动年龄届满之日也是劳动年龄终止之日。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法。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超过劳动年龄退休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与已就业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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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