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行使 |
释义 |
探视权的行使:子女探视权的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支持子女探视子女的一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在离婚时一般由父母商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就离婚时子女探视事宜进行协商,并对探视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详细的安排。离婚时双方未就子女探望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同时判决。一般来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只有得到一定时间的间接支持,他们才能与孩子独立交流。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涉及子女探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2001年规定了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间接扶养人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实现探望权。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以上内容是由鲁巴网. 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其他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访问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答案。祝你生活愉快!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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