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请求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根据出资关系请求出资的权利;(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者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释诉讼时效,并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新的证据证明对方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除外。当事人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申请再审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债务人为第一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不排除除外责任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的,返还财产权和赔偿损失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不当得利返还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另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要求赔偿因无故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无故管理行为终结,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情况之日起计算。本人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理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请求”,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直接向对方交付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债权文书,(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从对方当事人的账户中扣除本息;(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在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债权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人;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签字人可以是自然人、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生前亲属或者被授权人。第十一条债权人对同一债权的一部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债权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口头申诉的,诉讼时效自提出申诉或者口头申诉之日起中止。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宣告破产债权;(四)申请宣告债务人在主张权利时失踪或者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临时禁令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补充当事人或者被告知参加诉讼的; (八)诉讼请求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有权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止。第十五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保护其民事权利之日起中止。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起诉的,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迟延履行、制定偿债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一方当事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连带债权人一方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应当承认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发生在其他连带债权人身上。如果一个共同债务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承认其他共同债务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视为债权和债务人的权利都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视为中断。承担债务的,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的,诉讼时效自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视为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管理人;(三)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的;(四)导致债权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其他客观情况。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有权对主债务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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