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指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履行能力,在对方当事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界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对方履行义务。(1) 双方就同一双向合同对对方负有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双向合同效力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因同一双向合同而产生的相互债务,且双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2) 后偿义务人的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作为给付处理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先债务人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后债务人只有在存在不能处理给付、危及前债务人债权实现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的付款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大大降低,存在无法处理付款的实际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谎称有能力履行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确实存在无法付款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的,债务人明知而仍然订立合同的,法律没有必要给予特别保护;不知道的,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解决。(3) 履行有先后顺序,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4) 第一债务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5) 甲方债务已到还款期结束。(6) 没有为履行义务提供相应的担保。(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为兼顾后偿义务人的利益,方便后偿义务人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前偿义务人行使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后偿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意思表示和为后付款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第一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义务证明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作为给付处理的现实危险。前债务人和后债务人的及时通知,可以使后债务人尽可能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前债务人能够履行其义务。它可以防止债务人滥用不安抗辩权,以债务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为借口,随意拒绝履行债务。先债务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一支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后一支付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确有不能作为支付的危险的,第一支付人有权中止履行。所谓暂缓履行,就是暂缓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事后债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这里所谓的适当担保,不仅是指在适当的时候设定担保,而且是指担保能够保证第一支付人债权的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没有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债务人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第一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先通知债务人,再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生效。但后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后付款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符合上述适用条件,将获得不安抗辩权。第一履约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即为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一履约方是否提供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可分为两个层次。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8: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