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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如何规定公共产房的使用权
释义

公共住房的“使用权”或“租赁权”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几种观点认为:一种是使用权属于合同债权;另一种是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有观点认为,公房使用权在本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由于物权性质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类型之一,受法定物权原则的制约,现阶段只能认为公共住房使用权是一种高产权的债权,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属性模糊的物权。
    

如果我们认为公共住房使用权是一项物权,那么实践中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公房使用权既然是物权,自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承租人死亡后,所有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实际取得公房使用权的继承人给予相应补偿。房屋拆迁时,他们还可以获得相当于继承份额的补偿权益;离婚时,也可以按照私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实际继续租房的一方将给予对方补偿;但是,在强行占用公房的情况下,无论需要多长时间,公房使用权人都可以根据请求权要求未经许可的业主返还房屋。如果我们认为公共住房使用权是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共同债权,那么许多问题要么面临解释上的困难,要么得出极不合理的结论。虽然公房使用权只有在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后才能取得,但与一般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明显不同。公房使用权与私房使用权有很大区别。它具有可持续性、支配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使其在本质上更接近物权而非债权。将其界定为普通合同债权,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其法律特征。虽然公房使用权在本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但应当看到,我国物权法并未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法律类型。受法定物权原则的限制,公共住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获得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上,不宜突破法定物权原则。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将公共住房使用权界定为一种物权性较高的特殊债权是可行的,法律适用相对容易。事实上,无论是债权还是物权,公房使用权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不可否认,在立法上承认公共住房使用权的财产性质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做好公房纠纷的法律解释工作势在必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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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