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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法律流程: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释义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A、内地居民结婚手续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B、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手续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C、结婚登记具体程序
    根据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的规定,具体程序是: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们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在中国公民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 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们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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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1: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