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释义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