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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释义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
    6、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8、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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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