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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孩子学校赞助费该承担吗
释义
    婚姻应该是这样的吗?
    一直不明白,当爱已成往事时,难道不能理智的说声再见?特别是对有子女的离异者来言,自己对前一段婚姻的态度肯定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为了孩子,我们大人应该做出什么样的人生选择呢?
    1995年三水的林女士与丈夫离婚,2岁的儿子由其抚养,丈夫支付抚养费300元/月。2002年,经法庭判决其丈夫应承担儿子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2010年1月26日,已经17岁的儿子向三水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父亲支付从2008年至今年的各种费用共67288.2元,包括生活费7200元、医疗费3618.2元、教育费56470元。
    林女士的前夫目前“赋闲在家无收入来源,要赡养父母和再婚所生的小儿子”。自然无能力支付如此高的款项。
    儿子则坚持“法院判决我爸凭据负担我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至我18周岁止,如今我尚未满十八,而且学费亦有单有据,他应该履行抚养义务”。
    明眼人都能看了,这对父子的矛盾其实是前夫前妻的矛盾。林女士能够支付儿子如此高额度的教育等费用,相信其自身经济状况不差(因为上述费用是已付费用)。这也更证明其官司本身是为了争一口气。
    【分析】
    法院查明,林女士未经前夫同意,就将小亮送到了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南海实验高级中学中法班,该学校每年学费42000元。另外的18760元是按小亮中考成绩适用第四档次收费,即赞助费。除了学费外,教育费还包括1950元的旅游费、15280元赴法交流学习费、3840元新东方培训费、2620元法语培训费、1600元购买卡西欧产品等支出。
    这种民办名校的高价赞助费是不是属于婚姻法上的教育费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历来有分歧。但一般说来,法院出于孩子利益保护的考量,往往予以支持。但这种支持往往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为尽管夫妻离异了,但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等监护职责,对这种重大事项的选择(舍弃公立学校而选择民办名校、赴法国学习考察、新东方培训等)、高数额的重大支出,都应该“有话好好说,事先要商量”。而一方自作主张明显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说严重点是对对方监护责任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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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