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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
释义
    一、哪些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即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政府指导价,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就是说,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决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为获取高额回报,而对委托人有所隐瞒。
    第二,对以下八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一定的金额,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超标收取风险代理费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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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