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企业集团设立的条件及程序规定 |
释义 | 一、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国家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市委第九届四次会议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企业集团程序性条件 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工商局规定 三、XX集团设立条件 1、母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 2、母公司全部拥有或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以上。 目前XX投资公司需按照以上要求调整公司结构,可满足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四、关于股权出资。 满足股权出资需要满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规定条件,即: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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