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仲裁案 |
释义 | 成都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7)成仲案字第号 申请人:**易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高升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易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于2006年3月31日签订的《。。酒店布草棉织品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于2007年3月26日依法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本会受理后,因双方未在本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故由本会主任指定李*旺为独任仲裁员,成立本案仲裁庭。 仲裁庭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及证据,并于2007年4月26日和6月6日两次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蒲一豪,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封到庭,各自作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进行了辩论,陈述了最后意见。因调解不成。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及仲裁规则作出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述称:2006年3月31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酒店布草棉织品采购合同书》。申请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根据双方封存的样品予以验收。被申请人出具了《。。连锁(南站店)酒店布草配置清单》,逐一清点,验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并签字确认。供货总金额为248452.80元,被申请人收到货品后,便投入使用。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并编造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尚欠申请人尾款74535.84元,给申请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74535.84元;2、支付申请人违约金59626.67元(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4月,按每月1%计),工商查档费300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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