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77题 |
释义 | 77、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该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应为新加坡国籍。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或者新加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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