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10) |
释义 |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主合同履行期限顺延了3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因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仍为原来的保证期间。第一笔,应于2012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第二笔,应于2012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第三笔,应于2012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甲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此时丙公司只需为最后一笔债务(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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