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司法考试答案分析2014年:刑法2012年多选题 |
释义 |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选项A正确。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因此,“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他人”的判断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不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侮辱”、“诽谤”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正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此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A不构成过失犯罪。学生的死亡与老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老师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B不构成过失犯罪。汽车修理工恶作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对其同事造成的伤害应构成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选项C不构成过失犯罪。路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D不构成过失犯罪。邻居不存在犯罪行为,无所谓故意或过失的问题。 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考点】过失犯罪 【解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司法部答案】ABCD 【网校的答案】BCD 【考点】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选项A错误。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从此角度分析的话,不应将单位的行为与甲的个人行为分开讨论,直接对单位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即可,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止为妥。 选项B正确。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本案中,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后其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后就不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正确。丁有杀害胡某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射杀行为,虽然其没有打中,但是丁的射杀行为导致胡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因此,丁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司法部答案】BCD 【网校的答案】BC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和某些对向犯。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选项A错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称为对向“犯”似乎不合适,但这种犯罪以存在购买方的行为为要件,故刑法理论仍然称之为对向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选项B正确。乙与赵某均构成重婚罪,属于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对向犯。 选项C正确。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对向犯。 选项D错误。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双方不构成共同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管账人等。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行为,但刑法特别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据此,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考点】禁止令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禁止令规定》,下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选项C说法错误。从常理上可以判断出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等类似的应急场所。 选项D说法错误。《禁止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考点】立功 【解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选项A、D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可知,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的构成立功;供述”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或联络方式,或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选项B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据此可知,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也成立立功。 选项C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选项A正确。甲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要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B正确。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实行严格管制,无持枪资格的人员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格人员丧失资格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本案中,乙无持枪资格,实际占有和控制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C错误。丙盗窃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丙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选项D错误。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立功的问题了。 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考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解析】选项A、B正确。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另行定罪。 选项D正确。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抢劫行为完成后,为杀人灭口甲开枪打死司机,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 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部答案】ACD 【网校的答案】CD 【考点】刑讯逼供罪 【解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选项A说法正确。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据此可知,机关保卫处长甲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另外,刑讯的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让睡觉等。据此可知,甲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选项B说法正确。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逼取口供。乙在主体、主观方面上均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对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可知,对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讯逼供罪要求客观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实施具体的肉刑或变相肉刑行为,不包括口头恐吓、诱供等行为方式,本项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答案】ABCD 【考点】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 【解析】第①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②③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逃税罪,不适用于逃避追缴欠税罪与抗税罪。 第④句话表述错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答案】ABC 【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可知,针对毒品的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四种行为,不包括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 选项C说法错误。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据此可知,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而非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6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考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选项A、B正确。一审中,甲交代巨额财产300万来源于受贿所得,并经查证属实,不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应以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即甲构成受贿罪。 选项C正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乙为小学教师不具有该身份,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选项D错误。在甲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乙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种犯罪,根据题干中现有信息无法定性。若乙参与了受贿,则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便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乙未参与受贿,乙也不负有证明甲或自己收入差额巨大的义务。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也免除特定亲属关系间的作证义务。换言之,仅仅根据题干中所给出的信息无法直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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