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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释义
    [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杜-文,近期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贷款买房前期手续都办好了,去银行贷款却被告之网上有不良信用记录,在7年内各商业银行汇票不得贷款。自己一向遵纪守法,究竟在什么时候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单?他郁闷极了。
    原来,2004年8月,**公司贾汪支公司与中-行联合举办“手机优惠大奉送”活动,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均可办理,费用委托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从长城卡账户上划缴。杜-文单位的同黄-斌得知该项活动后,觉得比较合适,想办理,但黄-斌身份证丢失了,就向杜-文借用身份证,并言明是买个手机卡用。杜-文觉得这是小事一桩,就将身份证爽快地借给了黄-斌。黄-斌拿着身份证到联通公司办理手机手续,填写了长城卡申请表,在持卡人亲笔命名栏上签上杜-文的名字,并将申请表拿到单位加盖单位的章,与联通公司签定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办理人必须承诺二年时间从入网之日起每月最少消费66元,在两年内最低话费总额不低于1600元,将获赠一部手机,两年后改为预存话费。**顺德地拿到一部手机,他用了一年多后,后来将手机及卡转卖给他人。
    2006年11月,杜-文准备好一切贷款手续,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7万元购置门面房,却被告之有商业银行联网的不良信用记录,在7年内各专业银行不得贷款,一查,原来是曾经在与联通公司联办的中-行长城卡里手机费恶意透支,造成不良信用,本来筹划好的贷款购买门面房、准备经营的打算落空,他感觉非常冤枉和委屈,向银行多方解释,然而银行始终不肯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杜-文非常郁闷,老毛病糖尿病当时加重,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才好转。2007年2月,杜-文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银行立即消除他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判令黄-斌、中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中国银行贾汪支行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判令赔偿房屋评估费损失300元。
    在法庭上,黄-斌说,我得知卡透支后马上把钱补上了。
    联通公司辩称,在2004年8月我公司与原告杜-文建立了合同关系,流程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原告信用不良,是第一被告黄-斌的行为所致。第一被告没告知是借原告的身份证,我公司也没有发现和身份证不符,申请办卡号都是原告的签名。第一被告将手机和卡号转卖给第三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害的发生。
    中-行辩称,身份证是很重要的证件,原告承认知道黄-斌借其身份证购买手机,手机当然可能会有欠费的情况存在,原告当有所预见,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认为不良记录损害了名誉权,所谓不良记录只是在人民银行的证信系统里人所显示,并不为公众所知,算不上对名誉权的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对中-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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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