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偷拍被抓 警察欲取证图片失踪 |
释义 | 案情: 一日下午5时左右,天气闷热,袁小姐在地铁晓港站搭乘扶手电梯时,被一个年轻男子用苹果手机偷拍裙底。报案后,警察将该男子带回鹭江派出所采集证据、收录口供。让袁小姐万万没想到的是,板上钉钉的偷拍证据连同300多张不雅照片竟然在电脑传输时被手机自动删除了,让警方无法立案。原来,该男子在苹果手机上安装了一个程序,连接上电脑的10秒内必须输入密码,否则手机会自动刷新系统。在手机数据无法恢复和地铁摄像头没有拍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警察作为“协查者”也不能提供证据,所以没有立案。而男子也在凌晨2时离开了派出所。“这有天理吗?太儿戏了。”倍感愤怒的袁小姐不能理解,明明人证尚在,为何不能惩罚色狼?对此案件,法律咨询网小编和大家一起看看律师的观点。 律师说法:翻拍照片保留证据 就事主提出的“警察也能当人证”问题,律师表示,就法律上讲,只要警察不再侦办该案件,他确实可以从司法者的身份角色转换到证人。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受到各种约束,很少会这样做。 此外,提醒市民,以后碰到类似事情,一定要通过摄影、数据传送各种方式保存画面,即使是用自己的手机拍下色狼的手机也可以。“在这个事件中,一边是读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一边是技术力量有限的基层派出所。所以,无论是事主还是警察,都要多个心眼,保留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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