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疫情期间可以免租金吗? |
释义 | 一、疫情期间可以免租金吗? 可以申请免租金,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本身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应当根据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个案中灵活适用。对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间就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在此不在赘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减免租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无疑问,但是否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政府未强制关停,但是经营确受疫情影响,且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人群聚集、疫情传播且明显对承租人不利的场所,如酒吧、舞厅、酒楼等,如此时承租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可根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来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二、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疫情可否作为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导致的诸如封城、政府颁布的延迟开工的政令是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而疫情本身,从冰冷的法律条文来看,是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毕竟哪怕在封城的武汉,外地租客想要回武汉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在个体上也是能够做到的。 但法律毕竟不能仅依据冰冷的法条,从法律原则角度观察并合实际疫情,主张疫情并非不可抗力的理由在于,在全国范围内租户可以冒着个人风险而返回租住房屋,而这是适用于全国任何地区的,而如果全国租户均据此通过返回租住地“强行”使用房屋来行使租住权利,那么疫情必然会进一步加重,即主张疫情并非不可抗力,其内在逻辑是为了房东的利益,而无限增大承租方与社会的共同风险,牺牲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是明显违背法律原则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房屋租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是可以协商进行免除处理的,但相关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提出的,承租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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