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伤人代理词是怎样的? |
释义 |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意外对于我们来说真的是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可能就会受到伤害,在我们身边,时常会听到被什么东西砸到,被绊倒等等,那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怎么判呢,会怎么写诉讼书呢,那就来了解一下高空坠物伤人代理词是怎样的?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高空坠物伤人代理词是怎样的? 对于高空坠物, 根据坠物的位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来源于专有部分,二是来源于共有部分。对于专有部分,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业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对来源于专有部分的坠落物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共有部分,据前所述,物业服务企业也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如果侵害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有缺陷造成物体坠落或脱落致人损害,侵权人仍然是所有人或使用人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 (一)法院在没有确定玻璃是抛物还是坠物,以及没有确定坠物来源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仅仅认为“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以及 “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 (二)同时本案原告提出的是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是擅自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改为违约之诉。这已属违法,同时,既然是违约之诉又何需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精神抚慰金? (三)法院对于理解“《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有不合适之处。本案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玻璃坠落(抛落)。既然没有这方面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又怎么去履行“应当制止”和“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坠物或抛物的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不是民法通则意义上的管理人,在没有确定侵害人的前提下,赔偿主体应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也仅仅是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在来自专有部分的坠物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既没有侵权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来自共有部分的坠物致人损害,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可以申请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第三人或业主承担责任后另行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伤人代理词是怎样的?主要就是要抓住重要,认定是谁的责任,写出内容的事实情况,和根据你要业主的赔偿,因此,如果遇到这些事情,一定要先认定是谁的责任,再来调节赔偿事情,所以,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以免误伤他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