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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侵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公务侵权是什么意思
    公务侵权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组织造成非法侵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这种民事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故而狭义的公务侵权责任通常被称为“国家赔偿责任”。
    公务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社会观念的必然结果。按其发展过程,公务侵权责任制度大致经历否定、相对肯定和全面肯定三个历史阶段。时至今日,强调法制的东西方各国大都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务侵权责任制度,并呈现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立法趋势。我国继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确立公务侵权责任原则之后,《民法通则》第121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相继作了类似规定。新近付诸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更是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以上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公务侵权责任制度正在逐步确立。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表明,我国的公务侵权责任制度尚未全面建立,无论在广度(适用范围)和深度(具体化与明确程度)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历史的考察表明,尽管各国间由于社会制度、法律传统的不同,在公务侵权责任立法与实践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国公务侵权责任立法的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明确公务侵权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公务侵权责任制度的全面确立与廉政建设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首先,公务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实现廉政建设长远目标的要求。我似知道,“肃贪”固然是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和主要内容,但它并不是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和全部内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职清廉、克已奉公应属份内之义,我们建设廉政,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激发干部励精图治、勤奋向上的精神,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办事能力,从而加强国家机关整体的工作效能。”(陈*生《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学》,1990年第1期)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肃贪”是不够的,因为“肃贪”主要是通过刑事制裁方法解决公务人员中的犯罪问题,而实践中影响廉政的因素远不止于此,其中既有犯罪行为,也有一般违法行为(如尚不构成犯罪的索贿、受贿、错羁错押行为):既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贪污行为,也有侵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如不当收费、无理罚款、滥加收缴等)。因此,除健全刑事立法外,完善与此有关的民事立法—公务侵权责任制度,也就势在必行。
    其次,公务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对廉政建设的总体进程起推动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内部制约实现的。公务侵权责任制度将国家机关确定为侵权责任主体,否定其长期以来实际享有的侵权责任豁免权。它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制约与管理,健全有关制度(如任期制、回避制、述职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惩戒制),以尽力防止公务侵权发生;另一方面,公务侵权责任制度将“民告官”的权利法律化和具体化,可以调动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举报公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家机关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从上述意义上说,公务侵权责任制度既是廉政建设的内容之一,又将对廉政建设的总体进程起推动作用。
    再次,廉政建设的长远目标决定了公务侵权责任制度的主要立法原则。建立依法行政、清正廉明、富于效率的政府工作体制,是我国廉政建设的长远目标,法制建设理应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这不仅要体现在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上,也应当反映在各有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中。就公务侵权责任制度而言,为了与廉政建设目标相适应,有必要采取以下立法原则:一是国家全面负责原则,即国家对于因执行公务而对公民、组织造成的非法侵害,原则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享受特殊的豁免权。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不法行为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若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或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推定其有过错而确立其公务侵权责任;但国家机关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得责令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于具体实施公务行为的主体——公务人员,同时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人员的双重身份,与此相适应,其行为也具有双重性的特点。换言之,公务人员的行为并非都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正确识别,从而确定其行为是否系公务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务人员向行政相对方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非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正式作出撤销相应行为的决定或宣布该决定无效,相应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直存续。例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必须交纳罚款。
    其二,可以确定行为争议的救济方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引起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那么该行为引发争议或违法时,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限于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形式寻求法律救济。这说明,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救济方式是解决行政争议所独有的途径。而且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性质也截然相异,由此相应的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公务侵权的法律规定。公务侵权一般是相关的公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采取的行动,公务侵权所造成的?了不公平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对相关公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也是非常大的。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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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