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不履行要怎么办 |
释义 | 可以拒绝没收违法所得吗 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强制性征收,是以国家名义没收,被执行方是没有权利不配合的。 关于法律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百一十六条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本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百一十七条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第五百一十八条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百一十九条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五百二十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第五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已有违法收入,那么在法律没收时也应该积极配合。欢迎您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法律顾问,顾问团队将为您度身定制最精确全面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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