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市强奸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36条,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会有损害结果发生,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直接故意。 3、本罪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向来存在争议,学界有多种观点,如(1)妇女的性自由权利(2)妇女拒绝与丈夫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3)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4)妇女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等。 4、本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如果遇到有不犯分子进行犯罪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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