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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式审查义务是怎样的
释义
    就票据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
    票据伪造审查
    票据伪造,是指票据行为人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而是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伪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伪造;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出票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法理上,票据伪造如为出票伪造时,其票据为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
    持票人持出票伪造的票据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力所能及进行的审查笔者认为是,若出票人在付款人处预留有其签章的印样或笔迹(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应认真查验出票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对印章查验的办法通常是对角折叠比较法,对笔迹查验也只能是外观形态的比较。因为付款人不是鉴定专家,也没有任何机构授权其进行印章、笔迹鉴定。因此,在实践中,只要付款人对票据签章进行了足够辨认的,视为履行了实质审查义务,其付款应为正确支付而获免责。
    期前付款审查
    期前付款又称任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之前,向提示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通常不得请求付款,而付款人当然有权拒绝到期前的付款请求。但付款人愿意进行期前付款,持票人也同意接受的,票据法并未禁止。我国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可见,票据法的这条规定,意味着付款人期前付款应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持票人是否真实权利人,付款人应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持票人形式上具备合法权利人的资格,但实质上并非权利人的,对于真实权利人,付款人不能免除再次付款的责任,即其付款不能视为善意付款。
    第二、在到期前如发生出票人发出撤销支付委托、停止支付等情况的,已进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承担因期前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在支付或是交易票据时,需要对票据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义务是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票据伪造指票据行为人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行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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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7: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