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药品注册形式审查一般要求 |
| 释义 | 申请临床试验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1)注册分类 ①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③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④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中药改剂型无质的变化者),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省局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经技术审评和审批后再确定是否免临床试验”。 3.附加申请 ①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三)的规定,即: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②申请减免临床试验: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①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②中药的命名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 药品注册形式审查的行政程序 一、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查、注册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和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确认上述核查、检查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核查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总局。核查、检查及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资料。 三、所有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均应注明具体经办人员,对其审查、核查等工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失职、渎职、造假的,总局将立案问责。 四、各地对发现受理资料不完整、注册分类不准确、抢号占号和受理超时限等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五、所有参加上述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者要及时调整。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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