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落跑 货款和解收场 |
释义 | (一)冤有头,债有主,找出债务人。 本件案例是社会上常见的买卖争议。买受人先以小笔买进,并且正常缴款,取得出卖 人之信任。之后再一次或多次大笔叫货,等货物到手,便立刻转卖求现。等到出卖人发 现支票跳票,或是拿不到货款时,买受人早就跑不见人影。 此时,最重要的是找出债务人在哪裡?及其财产有哪些?在哪裡?这种寻人任务对于 没有公权力的平民百姓来讲,是件超级任务。债务人可能早就不在塬住、居所;电话不 是不接,就是变成空号。寻求法律途径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合法、有效方式。提起民事诉 讼后就可以向户政事务所调债务人的户籍誊本,作为送达的处所。若符合刑法规定,可 以以「诈欺」罪嫌向地检署提出告诉,以检警的力量揪出债务人。惟此非万*丹,当事 人须寻求律师的专业协助来判断应採取何种手段。若滥行告诉,可能吃上诬告罪官司。 (二)为满足当事人利益尽最大努力 打官司是一种解决争端的途径,但条条大陆通罗马,进入法院不一定对当事人最有利 。当事人不仅要支付律师费用、裁判费用,更要耗费许多时间心力,快则半年,长可达 十多年的诉讼过程。所以一位好的律师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量採取最佳的解决争 端策略。本件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后,认为曾先生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却大量向吴小 姐进货,之后又逃避不缴清货款,具有诈欺罪嫌而提起公诉。此时,当事人可以採取的 方式有于刑事程序中附带请求民事赔偿,或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律师认为庭外和 解才是使当事人最快取回货款的方式。因为进入诉讼期间难保债务人不会趁机脱产,纵 使请求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也必须等到胜诉后才能拿到钱。再者,刑事胜诉也只是 赢得一个”奇檬仔”而已,对于收回货款不见得有实质上的帮助。 基于上诉考量,律师协助吴小姐与曾先生达成和解,先拿回一部分现金,其余货款考 量曾先生经济能力以分期摊还方式圆满解决此一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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