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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由于A公司已同意承担的债务管理公司,涵盖管理公司C公司密封不能反映管理行为的公司在借款证承担公司债务管理,使公司的管理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案例简介如下所述:
    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5月14日,A公司四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40000元,约定利率为5%个月,A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条。2012年3月5日,贵州省煤矿的政策调整,贵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矿溪盘江公司和A公司重组和煤矿整合成一个B公司,并包括第八单元十四单元和**矿业开采溪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的注册管理公司,原来山煤矿,采矿单位提供第八的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某公司整合后。李某认为,重组后公司的发展和公司新的松鹤整合,成立的管理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矿山井区的安全和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公司人应承担还款责任,A公司、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支付李某423030元利息(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和2012年5月14日四分别从借款,月息2%计算,和2%的月利率)支付李某自2017年5月22日至本金和利息检查利息清算日期;2A公司管理公司C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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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