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执行终结 |
释义 | ———案件5年诉讼历程始末 2006年12月4日,xx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从xx中院执行局一次性领取了执行款907万元。至此,有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xx案”,在经历近5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终于划上了句号。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惟一一例从起诉到立案、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判决、再从判决到执行,一路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民事诉讼艰难推进 2000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xx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行为xxxx证券有限公司作为xx的主承销商,在为xx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为xx公司上市提供审计的xx会计师事务所为xx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 当时,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建立,投资者的损失没能及时得到赔偿。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15通知”),正式打开司法受理民事赔偿的大门。 通知颁布后,xx律师集团的律师分别在xx和xx接受了共679名投资者的委托,于2002年3月29日,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xx,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诉讼标的2000多万元,同时要求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使该案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诉状中涉及被告共15个,其中第一被告是xx,第二被告是xx,第三被告是xx会计师事务所。另外9名自然人被告是xx的董事、经理,其余3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律师团代理的两批股东共682名,损失共计1700多万元,其中损失最多的75万余元,损失最少的1000余元。这682名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有的是家庭主妇,有的是离退休的普通群众,大多是拿着自己的下岗安置费、退休金或一家人多年微薄积蓄投入到股市中,却遭受惨重的损失。 由于xx会计师事务所改制,9名自然人要么潜逃国外、要么死亡、要么已入狱,如果公告送达势必又将延长诉讼进程,因此后来律师团决定只起诉xx和xx,撤销了对其他被告的诉讼。 坚持不懈终胜诉 由于总计800字左右的“1·15”通知仅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内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一年的时间里对xx案议而不决,但其直接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 与“1·15”通知相比,“1·9”规定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但对于律师团来说意味着要将前期工作全部推倒重来,包括重新确定了有资格起诉的原告、筛选无法胜诉的投资者,以及按照新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投资者的损失等一系列工作。经过反复对照筛选,最终使符合《“1·9”规定》的原告人数减为381人,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诉讼标的1022万元。 2003年1月27日,律师再飞xx,递交了变更后的原告为107人的第一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法院当场立案。2月17日,律师团又递交了原告为274人的第二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也被法院当场立案。 然而,共同诉讼被受理后,律师团却久久接不到法庭送达的开庭通知,而xx中院的一纸通知又在律师团全体成员的头上浇了一盆冷水:法院再次要求代理律师变更诉讼形式,将两个共同诉讼进行分拆,以15至20人为一个共同诉讼,否则不予开庭。 2003年8月15日前后,经过反复沟通,xx中院终于向律师团发出了2003年9月22日至30日开庭(后提前至18日)的通知,这意味着律师团一再坚持的“共同诉讼、分组审理”的方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经过近一年的等待,2004年8月19日,律师团终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xx中院判定其中293名原告胜诉,88名败诉;总获赔金额562万元,与请求额1022万元相比,可获赔比例为55%,xx对其中的4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仔细分析与研究,律师团与诉讼代表人就一审判决达成一致意见—————放弃上诉,而两被告xx和xx却分别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年12月2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上诉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历时三年的xx民事赔偿案终于以投资者胜诉宣告结束。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众多证券赔偿案件中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首个生效终审判决。 一波三折的执行 好事多磨。2005年1月,由于两被告始终不自动履行法庭生效的判决,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2005年4月,法院查封了xx价值过千万的房产。房产地处xx,如果房产权属不存争议,那拍卖所得款项足以偿还全部共同诉讼原告的赔偿款。 孰料,祸端就是该处房产的权属。2005年6月,案外人xx忽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已卖给他。经xx中院审核,因异议证据显著与本案无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但7月上旬,xx又依据1996年xx省人大的关于执行工作的地方立法,向xx省高院提出了复议。高院在搁置半年之后,又将案外人的复议申请提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 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律师团的成员花在这上面的功夫和时间,承受的压力和不公正待遇是难以想象的。她曾经被误解的投资者骂为“侵吞了赔款”。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今年10月中旬,由连带责任人**万国承担的赔偿款项划至法院执行庭账上,剩余由第一被告承担部分也在前不久到账。12月4日,xx和xx律师从xx中院执行局一次性领取执行款907万元。目前律师们正在向投资者分配赔偿款。 至此,这场历时近5年、耗资数十万、涉及数百人的证券民事赔偿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证券交易种类 根据证券交易的种类具体有哪些,品种是如何的划分的,这里炒股入门知识简单的为大家总结一下证券交易的种类:债券交易、基金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 1、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2、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生工具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3、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4、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称为上市交易。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5、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6、现货交易现款买现货。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 7、债券交易在将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8、基金交易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买入,包括认购、申购、定投等;卖出包括赎回、清算等。 权证发行由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1、提供足够的标的证券。2、提供现金3、提供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目前权证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 民事诉讼艰难推进,到坚持不懈终胜诉,经历了一波三折的执行,最终执行终结。不仅让投资者看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健全的一面,也让投资者看到了证券市场司法维权的艰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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