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
释义 | 如何理解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1.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 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2.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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