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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互换耕地所获补偿属于不当得利吗
释义
    村民互换耕地所获补偿属于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互换耕地所获得的占地补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李某、袁某系同村村民。2004年,双方为方便耕种,自愿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互换耕种。2013年5月,因矿山开发占用耕地,袁某换李某的耕地获得补偿款1.6万元。李某认为袁某取得的补偿款应予返还。遭拒绝后,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包土地互换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而解除。
    实践中,很多承包地互换都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期限为30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一方是否可以解除互换协议呢?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解释》第17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该规定不适用于“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双方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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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