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案由 |
释义 | 不当得-利的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于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案件。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现在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理顺了权利关系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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